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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回法庭:男子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

    信息发布者:团山VIP
    2017-05-18 21:24:55   转载

    5月12日,西盟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团队驱车前往力所乡,以“阳光司法·巡回法庭”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两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尼太(化名)、叶嘎(化名)拘役四个月,依法没收扣押的射钉枪两支,由公安机关销毁处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将尼太案与叶嘎案进行合并审理。考虑到边疆少数民族地方一直保有狩猎习惯,此类案件时有发生,为加大对打击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的宣传力度,达到以案释法的效果,决定以“阳光司法·巡回法庭”的形式到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后,本院认为,尼太、叶嘎违反我国对枪支的管理规定,各自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尼太、叶嘎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由公安机关当场执行拘役。

    庭审结束后,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樊勇与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民警一同为前来旁听的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并向村民发放有关法律宣传材料。樊副院长强调,“云南省政府在2016年7月13日发布了缉枪治爆通告,要求‘凡非法持有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以及利用射钉器改制的射钉枪等各类枪支及其零部件,非法持有子弹、气枪铅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弹药,非法持有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射钉弹、黑火药、烟火药等爆炸物品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自通告公布(即7月13日)之日起90日内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说明情况,并交出非法物品。按期登记报告的,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将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本案发生在公告期结束之后,为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教育群众,达到‘惩罚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我们以此次案例为典型组织开展巡回法庭,让广大群众近距离直面庭审现场,再次告诫仍非法持有枪支的群众主动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缴枪支,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

    参加此次庭审观摩的力所乡图地村书记岩标表示,“这几年,针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县上、乡上,还是边防、民警,我们走村入户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有不听劝告的村民。这次巡回法庭办得好,依法审判可以让更多老百姓走出法律认识的误区,做遵纪守法好公民。我们也仍会继续去宣传、去教育老百姓。如果谁还有枪支,叫他们赶紧主动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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